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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对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3 15:48:31]   点击次数: [4560]

来源:国家认监委
摘要:


国认监〔20202

 

认监委关于对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

领域认证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54号)要求,各认证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围绕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开展的认证活动,扎实开展认证过程的追溯,严格落实规则程序要求,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切实提升认证实施有效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认证信息。应对本机构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详细梳理,确保按照要求公开相关的认证规则、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涉及产品出口的合格评定活动(CE等),应如实告知企业相关认证是否为国外市场准入强制要求,并在认证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示,不得误导企业进行认证。

二、自查认证证书。应对本机构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已经颁发的认证证书开展自查,重点对获证企业及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进行跟踪核查,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实施认证。

三、严把认证质量。应确保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要求下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的认证活动,用认证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持续加大认证技术力量的投入,严格认证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明确认证各环节责任,确保认证活动的有效实施。

四、做好认证服务。应向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企业提供优质认证服务,向企业传递准确的防疫用品国内外准入要求、质量标准及认证要求等信息;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严禁虚假宣传,严禁哄抬认证价格;经批准并具备欧盟CE公告机构业务分包资质的认证机构,应加强与境外公告机构的沟通协调,提高出口证书发证效率。

开展涉及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的产品、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网址:report.cnca.cn)按照要求(见附件)报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各认证机构在开展相关认证活动中遇到政策理解等问题,请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联系电话:010-82262793010-82262736 

 

 认监委

 20204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防疫用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

 

获证企业为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机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网址:report.cnca.cn,以下简称上报平台)的产品认证、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功能菜单下的证书信息上报模块,增加报送有效CE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并随时更新。具体要求如下:

一、CE证书

(一)CE证书的项目分类代码填写B0598

(二)获得CE证书的防疫产品分类,按照《防疫产品分类代码》填写,多个代码之间用全角分号“;”分隔。

(三)CE获证企业名称、公告机构及公告机构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如有)、获证产品名称、依据欧盟指令或法规名称、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主要项目应翻译成中文报送。

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生产的防疫产品分类,按照《防疫产品分类代码》填写,多个代码之间用全角分号“;”分隔。

三、防疫产品分类代码

代码

名称

01

医用口罩

02

个人防护口罩

03

医用防护服

04

个人防护服

 

CE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其他证书信息字段,按照《认证机构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信息报告规范》、《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信息报告规范》(均可在上报平台下载)报送。